政策解读
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01
延长住房公积金贷款到期年龄上限
根据《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及相关规定,对九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期限计算标准进行调整: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可计算到贷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二)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最长不得超过70周岁;
(三)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
02
做好退役军人住房公积金保障支持工作
(一)缴存支持:未在九江市以单位职工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退役军人,可以按照九江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满6个月后可正常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
(二)贷款支持:
1.支持方式:退役军人在九江市购买自住住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上浮20%;
2.补充材料:凭退役军人证明材料(如《退役军人优待证》等),可享受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专项支持政策;
3.其他说明:退役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支持政策按最高标准享受一次,不与其他额度上浮政策叠加。
03
支持新市民及青年人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一)适用对象
1.新市民:非九江市户籍,或已取得九江市户籍但户籍登记时间不满3年(含3年)的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2.青年人:年龄在40周岁(含40周岁)以下的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不受户籍地限制。
(二)适用条件及提取额度
申请人(及其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符合条件的新市民及青年人,实际房租支出大于九江市租房提取最高限额的,可以按实际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所需资料
职工需携带以下材料前往住房公积金线下业务窗口申请办理:
1.职工身份证明;
2.房屋所在地住建部门出具的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材料;
3.职工本人Ⅰ类银行储蓄卡。
04
优化购买自住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
(一)适用条件及提取额度
1.职工在九江市购买自住住房;
2.以自有资金全额支付购房款且未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
3.职工(及其配偶)可在购房之日起五年内(新建商品房以买卖合同备案日期为依据、存量房以不动产权证书转移登记日期为依据),一次或多次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所购房屋的总价(新建商品房以合同备案金额作为界定依据;存量房以契税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计税金额为界定依据)。
(二)所需资料
职工需携带以下材料前往住房公积金线下业务窗口申请办理:
1.身份证明;
2.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提供已备案的购房合同及全款购房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存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及契税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3.职工本人Ⅰ类银行储蓄卡。
来源: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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