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支持职工住房消费,更好满足职工刚性及改善性住房需求,日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进一步支持职工住房消费,更好满足职工刚性及改善性住房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五届第六次全体委员会议研究,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作以下调整:
一、职工通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房和二套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不低于房屋总价的20%;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不低于房屋总价的15%。
二、职工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若购房前十二个月出售存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可按本市现行政策规定上浮20%确定。具体可贷额度根据职工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所购住房的状况和价格、个人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三、2024年8月1日之后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提取产权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还可提取产权人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产权人提取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的,须父母、子女本人自愿并书面同意。
四、本市既有住宅(城镇老旧小区)的产权人加装电梯的,可提取产权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还可提取双方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支付加梯费用,合计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分摊费用。
产权人提取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加装电梯的,须父母、子女本人自愿并书面同意。
五、本市既有住宅(城镇老旧小区)的产权人更新电梯的,可以提取产权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六、职工及其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在中心城区(含浔阳区、濂溪区、九江经开区、八里湖新区、柴桑区)租赁住房的,最高提取额度提高至1500元/月,年最高提取额度提高至18000元/年;在各县(市)租赁住房的,月最高提取额度提高至1000元/月,年最高提取额度提高至12000元/年。
七、本通知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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