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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人,购房契税优惠具体操作办法来了

2025-04-11来源:江西财政编辑:裘沙沙作者:

  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住房交易契税优惠政策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

  赣财税〔2025〕4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各市、县(区)税务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公告2024年第16号)授权及要求,结合江西省已全面实现不动产登记办税“一窗综合受理”的实际,现将有关住房交易契税优惠政策具体操作办法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申请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应向购房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办税“一窗综合受理窗口”提交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信息证明,并填写《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申请表》(见附件1)或当地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办税申请表。税务部门在收到纳税人的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信息证明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结果后,应当依法依规并限期办理。

  二、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纳税人在《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申请表》或当地不动产登记办税申请表中“购房人签章”一栏签字,视为授权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

  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填报《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见附件2),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各地要严格按照关于推进不动产登记、交易和办税一体化服务要求,加强部门协作,创造积极条件,进一步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减少纳税人办事环节和负担。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江西省财政厅江西地方税务局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赣财法〔2016〕1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申请表

  2.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2025年3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2

  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适用于对申报享受契税优惠政策需提供的“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实行告知承诺制)

  一、税务机关告知事项

  (一)证明义务及证明内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以及棚户区被征收人首次购买改造安置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证明家庭成员情况。并根据纳税人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证明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符合享受减征契税政策的条件。

  (二)承诺方式: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时,应申请或授权相关部门查询家庭成员信息和家庭住房情况,具备查询条件的,税务机关取得相关部门传递的信息;暂不具备查询条件的,纳税人签署《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税务机关不再要求提供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三)法律责任

  纳税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根据具体情形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1.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依法追征税款、加收滞纳金;

  2.涉嫌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

  3.对承诺不实的,税务机关依法处理处罚的同时,在处理处罚决定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税务文书中记载虚假承诺事实,以上述文书为依据,认定虚假承诺行为;

  4.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纳税人承诺

  本人(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就办理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对家庭成员情况进行承诺填写该项)本人家庭成员信息如下:

  配偶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未成年子女1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未成年子女2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上述信息真实、准确。

  (二)(□对家庭住房情况进行承诺填写该项)本人现购买位于房产作为家庭住房,符合如下条件(请选择):

  个人购买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

  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

  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

  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改造安置住房;

  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上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

  上述信息真实、准确。

  (三)已知晓本告知承诺书税务机关告知事项。

  (四)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五)上述承诺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纳税人:

  年月 日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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